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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调整村镇银行持股比例 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

    来源: 发布时间:2014年12月15日

  •   昨日(1月19日)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发布了 《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》(以下称“中央一号文件”),提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。
      《每日经济新闻》记者注意到,在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方面,“中央一号文件”着重提出通过积极发展村镇银行,支持小额贷款公司,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等方式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。
      调整村镇银行持股比例
      昨日,“中央一号文件”要求,积极发展村镇银行,逐步实现县市全覆盖,符合条件的适当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。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“三农”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。
     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在接受《每日经济新闻》记者采访时表示,“中央一号文件”提出适当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,主要是为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。如果其他股东对业务更熟悉并且愿意持有更多股份,适时调整村镇银行持股比例以适应股东的自主选择。
      完善小额信贷融资渠道
      “中央一号文件”提出,对小额贷款公司,要拓宽融资渠道,完善管理政策,加快接入征信系统,发挥支农支小作用。
      鲁政委表示,目前小额信贷公司只可以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,如果商业银行对小贷公司进行贷款视同统一的企业贷款,而不是同业借贷,而且对小贷公司的贷款有一个最高的贷款比例,这样很多小贷公司就会抱怨。小额贷款的公司注册资本金比较少,由于不能吸储,单靠股东自有资金来源,就显得有点捉襟见肘。
      对于拓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,鲁政委表示,未来可以提高从商业银行借款比例,或者发债,经营比较好的公司也有希望IPO。事实上,此前江苏已有一家小贷公司成功在美上市。
      “对于加快介入征信系统,一方面,小贷公司的数据可以进入征信系统;另一方面,小贷公司可以利用征信系统的数据,这个很有必要。中国零售和小微企业融资困难,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征信系统不完善。”鲁政委说。
      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
      此外,“中央一号文件”还提出,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。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,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。
      文件并对此作出限定:“坚持社员制、封闭性原则,在不对外吸储放贷、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,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。”
      鲁政委表示,现在有些金融机构已经是地方审批,严格来说并不是由人民银行审批,所以,由地方审批就应由地方进行监管。“十八届三中全会也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,意味着除了农信社,还会有新的金融机构出现,这些新出现的金融机构应由地方监管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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